
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梢?,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那么,對于保證期間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成都偵探公司債務部總結如下:
一、保證期間債權債務轉讓規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按照約定。在主債權轉移的情況下,保證債務隨之一并轉移給新的債權人,并不需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由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
二、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權利,但這一權利是不利于債務人的,所以為了保護債務人利益,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讓時必須通知債務人,您明白了嗎?
更多成都偵探公司債務部資訊請關注:http://www.iyqypg.tw/